首页 > 现代都市 > 重生鉴宝:我真没想当专家 > 第605章 洗洗睡吧

第605章 洗洗睡吧(2/2)

目录

要么改,要么死。不可能出现朱熹写自己的名字的时候,还需要避讳的情况。

所以,就只有一个可能:这些批注不是朱熹写的,而是他的后代或是学生。

想通了这一点之后,几乎在瞬间,林颐就理清了头绪:这份手稿是假的,至少绝不是什么朱子真迹。

但她想不通:即便手稿是赝品,也不至于天塌下来一样。

就说一点:哪个拍卖行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?

如果让她说实话:一半以上的艺术品拍卖会————哦不,一大半的拍卖会都存在类似的情况:以次充好,甚至以假乱真。

每年因为拍品的真伪、或是质量问题,悔拍的那么多,但最后打赢官司的竞拍人有几个?

包括准备起诉周志林和李承楷之前,他们还特地讨论过:如果手稿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,比如材质、年代,甚至于作者之类,会不会导致法官偏向于被告(周志林和李承楷)?

所有人都一致认为不会,因为有免责声明。

存在即合理,只要拍卖行明确声明过,就能规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责任。

除此外,竞拍结束后拍卖公司与竞拍人又签了一份协议,其中大半都是免责声明的补充条款。

有声明和协议,几乎能将拍卖行的责任规避到了九十以上。

说直白点:除非东西一眼假,假到外行都能看出问题的程度,不然拍卖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
反倒可以主张让竞拍人继续履约,并赔偿损失。

所以林颐很不理解,他们在担心什么?

即便这九页不是朱子手稿,至少是文物,完全在《免责声明》所包括的范围之内————

转念间,林颐站了起来。她觉得至少得问清楚:这三位为什么会这么紧张。

组织了一下措辞,林熙往前一步,无意间迎上了谭筝的目光。

很复杂,也很微妙,但林颐能读的懂:讥笑、嘲讽,甚至还带着点可怜。

前两种她能理解,但这丝可怜几个意思?

林颐眯着眼睛:「谭律师,你想说什么?」

「没什么,只是想给林律师两点建议。第一:下次再接这样的案子,最好先补补功课!」

「第二:你可以不懂文物,但至少得懂法律:你想辩诉,是不是得先抓住论点?」

谭筝笑了一下:「林律师,如果你还没想清楚的话,先回忆回忆林老师问冯总的那些问题,然后,再回忆回忆相关的法条————」

林颐的脸又被气红了:老娘香港中文大学毕业,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留学,用得着你来教?

没错,手稿确实出了点问题,但免责协议的范围那么大,完全可以囊括。

林颐刚要反驳,又突一怔愣:不对————这女人不是在激将?

她迫使自己冷静下来,脑海中回忆着林思成询问冯莱恩的经过。

林思成问了三个问题:

冯总,邦翰司对拍品的真伪、品质承不承担担保责任?

冯莱恩说不承担!

林思成又问:冯总,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瑕疵承不承担担保责任?

冯莱恩依旧说不承担。

林思成再问:邦翰司能不能对拍品的关键性瑕疵,重大瑕疵承担必须的披露义务,并保证对明知瑕疵如实披露?

这次冯莱恩犹豫了,因为免责声明中没有这一条。还是自己提醒他:这是刚性条款,就算拍卖行声明免责,法庭也会视为无效。

前两个当然没问题,有问题的是第三个问题:重大瑕疵。

就说一点:如果手稿有显著、明确可以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笔迹的证据,那这算不算重大瑕疵?

想到这里,林颐的脸色一点一点的白了起来。

她确实不懂文物,但她是律师,而且是知名大行的王牌律师。

她有基本的判断,她更有法律认知:重大瑕疵,指用肉眼和基础工具即可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。

关键瑕疵,指足以颠覆藏品成交价格、收藏价值、流通属性、合法持有资格的明显缺陷。

包括仿品标记、后添款、代笔、伪作印章、伪笔签名等。

重点有两点:肉眼可判,可以明确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。

九页手稿,足足有十处可以判定「元」、「晦」两个字有明显缺笔,这算不算肉眼可判?

但凡收藏家————不,但凡懂点历史的人都知道,宋代的避讳制度再严格,需要避讳的字再多,也绝没有严到连写自己的名字都需要缺笔的地步。

足足十处缺笔的「元」与「晦」,这算不算明显缺陷?

毫无争议,这就是重大瑕疵,而且是关键性瑕疵。

林颐终于知道,冯莱恩和郎庆祥的脸色为什么那么难看?

既然可以明确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的笔迹,你还有什么理由把这份手稿当成朱熹的遗物来拍卖?

这已经不是瑕不瑕疵的问题,这是自相矛盾。

但如果拍了,甚至没有任何披露和提醒,又该怎么算?

《拍卖法》和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:拍卖公司和销售单位明知重大缺陷,应知而隐瞒,没有明确披露,整体「不保真伪」格式条款直接无效。

到这一步,已基本能判定拍卖合同无效,拍卖行必须向竞拍人返还全部款项和佣金,并补偿一定损失:比如鉴定费、差旅费、诉讼费、律师费。

但问题是,邦翰司和委托人做过的并不止这些。

他们发现两版手稿的纸张有色差,怕影响竞拍,便自作聪明:只在宣传数据中展示更旧、更老的那四张。稍微新一点、稍微亮一点的那五张,一张都没有展示。

恰恰好,缺笔的那十处「元」和「晦」,就在那五页当中。

这算什么?

妥妥的刻意隐瞒+虚假宣传。

《拍卖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:拍卖行明知重大瑕疵,刻意隐瞒+虚假宣传使买家陷入错误认知高价竞拍,构成销售欺诈。

合同作废,退还竞拍款项,并依据相关法律赔偿————如果按《消费法》,至少也是假一赔三。

什么,你说你不知道,应适用第六十一条:拍卖人不知情,可视为无重大过失。

你如果不知情,为什么只在宣传数据中展示没有「元晦」的那四张?

冯莱恩浑身长满嘴也说不清,这个官司,更不可能打的赢————

目录
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