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2章 徐德:这根本就不是枪!(2/2)
自然是公诉方所指控的『诉书』!
诉书的出现,会将整起案件限定,就好似给了一个房屋的整体结构,控辩双方的任何行为,都依照诉书中的结构进行行动。
可......
什么叫你觉得这结构打不过,所以选择从源头将诉书给掐掉!?
「讲。」
审判长赵忠看着杜藤道。
闻言。
律师杜藤沉下心,脑子快速一转,连忙道:
「被告方完全子虚乌有,没有任何佐证,所提出的信息均为主观臆断。」
「其庭审前夕没有进行过举证,所谓『无罪辩护』仅仅只是一个结构框架,我方认为其可信度有待考究。」
话落过后,杜藤看着被告席,那张看起来有些阳光、年轻的脸,此时拳头逐渐微攥。
那颗心便沉入谷底。
审判长赵忠则是皱起眉来,扭头看向被告席。
他稍稍沉思后,便开口问道:
「被告方,请问,你方是否有佐证进行举证?」
说实话,眼下这画面,赵忠觉得与先前徐德指控原告方那『抢劫』角度时,在证据突袭有些类似。
双方都是到了庭审,才将自己意见丢出。
也都是到了庭审被对方架住。
要是徐德有证据,那就是庭前没有举证,属于突袭,如果没证据...那佐证不足,表述意见可以无视。
而从庭审前来看,对方应当是没有了。
只不过......
「审判长,我方有很完善的证据可以作证!」
徐德丝毫没有犹豫。
有...有?
审判区内,多方人员忽的顿了顿。
公诉席几个检察官率先擡起头来,面无表情的看着他;原告人席位,几个律师微微眯眼。
徐德却是完全没有理会这些人的意思,只是低着头。
他伸出手,一侧的林月缓缓从公文包中抽出两份文档材料,旋即递给徐德。
徐德将这文档高高举起,稍稍挥了挥。
「审判长,这就是我方的证据。」
「这是两份鉴证鉴定报告,其鉴定完全可以充当我方意见的依据,进而成为铁证!」
有...有证据?
有证据你不早递交!?
为什么等到开庭了才举证?合著是蓄意庭审突袭!?
原告席中。
律师王燕近乎是惊喜的看着徐德,但当视线落在对方手里两份证据后,表情忽的一滞,看的出神。
这证据......怎么看着这么眼熟?
『不对啊,对方开庭前没举证过啊,全是在浪费时间......』王燕眼睛眨都不眨,盯着材料陷入迟疑。
不只是她。
身侧的公诉席中。
三个检察官此时看到这文档也是一愣。
检察官梁秉信皱起眉来,他眯了眯眼,视线死死盯在材料上,良久过后......
恍惚间,他脑子里浮现出一副画面,一副...当初在法院服务中心拿材料的画面!
这一刻,梁秉信内心忽的错愕,大脑好似是神经接连上一版,一股电流在体内猛窜,口中下意识惊呼道:
「不...不对!」
不过,哪怕意识到了,但此时已经晚了。
徐德虽然向来尊老爱幼从不欺骗。
但检察官梁秉信不是孩子,死者家属也不是老人,再者,自己也压根没跟梁秉信说过材料的事,这怎么能算欺骗呢?
所以。
被告席中。
徐德挺直腰拿出材料,一脸正气,毫无心虚,他光明磊落道:
「审判长。」
「在开庭前,我方曾委托法院想向物证中心,做出两份物品鉴定申请。」
「随后,于8月24日,两份鉴定回执交给法院。」
说到这。
徐德微微顿了顿,开口提醒了众人一句。
「这两份回执报告,是早已被案件记录在内,经由法院、检察院、被告、原告四方所知晓!」
「而这两份报告便是......」
「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,以及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!」
「上述两份报告,完全可以充当我方辩诉角度的依据。即:致魏田死亡的器械并非枪械!」
话落。
这下。
众人算是彻底看清他手中的两份材料,整个人不由愣了又愣。
早...早已记录在内?
「不...不对!」
「被告方,请你方考虑好再进行开口!」
原告人席位。
律师王燕好似是意识到什么,回过神后连忙开口,焦急辩解着。
「案发后,警方曾根据死者体内残留的弹丸,委托法医做出一份鉴定。」
「其中,报告上明确写明,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弹丸,爆发出『60焦耳』的动能!」
「虽动能较小,可...依照相关法律规定。」
「只要爆发出超过1.8焦耳的动能,即可按其余信息判定凶器归属。」
换句话说。
60焦耳的能量,虽然难以致人死亡,但这跟判定是否为枪无关。
所以。
有关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的鉴定...理论上最多只能当一个减刑辩诉。
可以在什么领域减刑?
依旧是《刑法》16条,『意外事故』。
即:动能较小,在可预料到,但极小概率才会导致人员死亡的『意外致人死亡罪』!
这也确实。
只不过.......
「原告人,请不要擅自打断我方发言,若有下次,我方有权向审判台对你方申请逐出庭审处置!」
徐德先是威胁对方一言,不等对方开口辩驳,便又道:
「况且。」
「我方,什么时候说是依照动能判定,作案凶器是否为枪的?」
「更别提凶器本身就不具备所谓的动能。」
说着。
他没有犹豫,在书记员将两份材料递交上去后,又从林月那,抽出一份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的鉴定。
「诸位,这是一份有关凶器结构鉴定的报告。」
「其中,鉴定中,明确说明凶器不存在任何『击发设备』。」
审判台上。
翻开材料,审判长赵忠看向材料,立马就按照记忆,找到了上面那有关分析器械结构的回执。
这么一看。
审判长赵忠有些迟疑住。
回执报告上,只描述了这玩意存在什么设备,没有以枪的角度说不存在什么。
因此,他们一开始还没注意到,但经过徐德这么一赤裸裸的提醒。
眼下再看......
回执报告上...还真没一个存在『扳机设备』的字眼!
「异议!」
公诉席中。
此刻。
检察官梁秉信,好似是被什么欺骗了一样,他脸色微红,表情却十分严肃,此时屏息凝神,将心沉到了谷底,沉声说道:
「审判长。」
「依据《东国人民枪枝管理法》第46条规定。」
「有关枪械鉴定中,没有任何一条说明,一个器具是以是否存在『击发设备』进行裁定是否为枪的!」
还是那句话。
民间手艺人多。
你设置的鉴定标准越是繁杂,越是细节,那么,手艺人就越是高兴。
电击击发设备这种玩意,哪怕是2003年都有。
你写具备击发设备才算枪,而电击击发也算?
气枪了解一下!
所以,为了保守起见,便直接从『类型』上一刀切,包含的东西就那三样。
不过。
徐德听到这话,却是一脸不耐的开口道:
「公诉方,请你方注意庭审纪律!」
众所周知,徐德向来遵纪守法。
这怎么一个个的偏要在自己说话的时候打断?
哪怕是检察官也不能这么干!
「如若公诉方再扰乱秩序,那我方......」徐德顿了顿,刚想说将其逐出法庭,但意识到对方身份后,便说不出了。
为什么?
因为法庭没有驱逐公诉方这一说法。
是的。
法官最多可以让证人、律师、当事人回避,却不能让公诉人回避。
徐德想了想,索性收敛语气,语气十分大方的开口道:
「那我方,将会对你方表达强烈的不满!」
表达出来有没有用你别管。
反正说肯定是得说的!
不过此时。
公诉席却是没闲心理会徐德的意见了。
检察官梁秉信,此时呼吸稍稍急促,大脑中快速思索,转瞬间,便想到当初所依据的法例,当即无视对方的抗议,沉声道:
「审判长,有关枪械的判定,依据《枪管法》第46条,原文明确规定。」
「其中,内核认定标准有三点。」
「致伤力、动力、管状物!」
「其中,动力既没规定是否具备稳定发射条件,也没规定必须存在击发设备。」
「而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这份回执鉴定中,也明确规定具备『发射设备』,也就是『管状器具』,即枪械所具备的枪管。」
这两点就是内核观点。
其中,有关上述动力...这玩意包含万象,可以说只要能制造出动力都算。
直接一举掐灭了一些可以走漏洞的违法想法,将气压、火药、机械动力、电都算了上去。
如果你设计出一把枪。
哪怕这把枪是核动力,不属于立法时所存在的所有动力来源,但只要具备动力,那么,这核动力也算。
当然,如果你能造出来,也许《枪管法》这法律就对你失效了。
此外。
至于致伤力......
「根据鉴定,凶器所爆发出的动力,明显已经超出标准的『≥1.8\/平方厘米』的判定!」
公诉席。
检察官梁秉信微微吸了口气,让自己的情绪缓解下来。
待到思绪冷静多了,梁秉信这才缓缓开口道:
「除此外,案件受害者魏田已经死亡。」
「致伤力也达成。」
「综上所述,就本案,涉案凶器与凶杀方式,均符合枪管法中鉴定标准。」
「也就是说,此凶器...本质就是一柄枪!」
一个凶器,有枪管,能杀人,有动力,这基本就是枪了。
这很符合司法从业人员的常识。
但问题来了。
「异议!」
「审判长,被告方有异议要表述。」
「有关公诉席所说,我方认为并无纰漏,但,枪管法中,还明确规定了一条『管状器具发射』!」
被告席。
徐德此时站起身来,他只是淡淡开口说了一句,旋即缓缓顿了顿。
紧接着。
就看到徐德一只手比了个『ok』的手势,食指和拇指比了个『o』,另一只手则是攥住只伸出一根食指。
旋即。
徐德挑了挑眉,他试探着将食指往『ok』里塞入,而同时间。
他的声音也随之而来。
「公诉人,请问。」
「导致魏田死亡的『钢珠』...它是从『管状器具』里发射出去的吗?」
话落。
公诉席,检察官梁秉信刚想说话,但紧接着,整个人愣住。
他嘴唇微微蠕动,面色逐渐从黄转为红,像是熟透的烧鸭。
徐德再次挑了挑眉,眉宇间可谓龙飞凤舞,他盯着这黄石黄检察官的好友,又试探着询问。
「是吗?」
「公诉方,请你方正面回答一下我方问题。」
「请问...导致魏田死亡的弹珠,是否是倚靠管状器具,从枪管中发射出去的!?」
「请你方作答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