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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2章 徐德:这根本就不是枪!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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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是公诉方所指控的『诉书』!

诉书的出现,会将整起案件限定,就好似给了一个房屋的整体结构,控辩双方的任何行为,都依照诉书中的结构进行行动。

可......

什么叫你觉得这结构打不过,所以选择从源头将诉书给掐掉!?

「讲。」

审判长赵忠看着杜藤道。

闻言。

律师杜藤沉下心,脑子快速一转,连忙道:

「被告方完全子虚乌有,没有任何佐证,所提出的信息均为主观臆断。」

「其庭审前夕没有进行过举证,所谓『无罪辩护』仅仅只是一个结构框架,我方认为其可信度有待考究。」

话落过后,杜藤看着被告席,那张看起来有些阳光、年轻的脸,此时拳头逐渐微攥。

那颗心便沉入谷底。

审判长赵忠则是皱起眉来,扭头看向被告席。

他稍稍沉思后,便开口问道:

「被告方,请问,你方是否有佐证进行举证?」

说实话,眼下这画面,赵忠觉得与先前徐德指控原告方那『抢劫』角度时,在证据突袭有些类似。

双方都是到了庭审,才将自己意见丢出。

也都是到了庭审被对方架住。

要是徐德有证据,那就是庭前没有举证,属于突袭,如果没证据...那佐证不足,表述意见可以无视。

而从庭审前来看,对方应当是没有了。

只不过......

「审判长,我方有很完善的证据可以作证!」

徐德丝毫没有犹豫。

有...有?

审判区内,多方人员忽的顿了顿。

公诉席几个检察官率先擡起头来,面无表情的看着他;原告人席位,几个律师微微眯眼。

徐德却是完全没有理会这些人的意思,只是低着头。

他伸出手,一侧的林月缓缓从公文包中抽出两份文档材料,旋即递给徐德。

徐德将这文档高高举起,稍稍挥了挥。

「审判长,这就是我方的证据。」

「这是两份鉴证鉴定报告,其鉴定完全可以充当我方意见的依据,进而成为铁证!」

有...有证据?

有证据你不早递交!?

为什么等到开庭了才举证?合著是蓄意庭审突袭!?

原告席中。

律师王燕近乎是惊喜的看着徐德,但当视线落在对方手里两份证据后,表情忽的一滞,看的出神。

这证据......怎么看着这么眼熟?

『不对啊,对方开庭前没举证过啊,全是在浪费时间......』王燕眼睛眨都不眨,盯着材料陷入迟疑。

不只是她。

身侧的公诉席中。

三个检察官此时看到这文档也是一愣。

检察官梁秉信皱起眉来,他眯了眯眼,视线死死盯在材料上,良久过后......

恍惚间,他脑子里浮现出一副画面,一副...当初在法院服务中心拿材料的画面!

这一刻,梁秉信内心忽的错愕,大脑好似是神经接连上一版,一股电流在体内猛窜,口中下意识惊呼道:

「不...不对!」

不过,哪怕意识到了,但此时已经晚了。

徐德虽然向来尊老爱幼从不欺骗。

但检察官梁秉信不是孩子,死者家属也不是老人,再者,自己也压根没跟梁秉信说过材料的事,这怎么能算欺骗呢?

所以。

被告席中。

徐德挺直腰拿出材料,一脸正气,毫无心虚,他光明磊落道:

「审判长。」

「在开庭前,我方曾委托法院想向物证中心,做出两份物品鉴定申请。」

「随后,于8月24日,两份鉴定回执交给法院。」

说到这。

徐德微微顿了顿,开口提醒了众人一句。

「这两份回执报告,是早已被案件记录在内,经由法院、检察院、被告、原告四方所知晓!」

「而这两份报告便是......」

「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,以及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!」

「上述两份报告,完全可以充当我方辩诉角度的依据。即:致魏田死亡的器械并非枪械!」

话落。

这下。

众人算是彻底看清他手中的两份材料,整个人不由愣了又愣。

早...早已记录在内?

「不...不对!」

「被告方,请你方考虑好再进行开口!」

原告人席位。

律师王燕好似是意识到什么,回过神后连忙开口,焦急辩解着。

「案发后,警方曾根据死者体内残留的弹丸,委托法医做出一份鉴定。」

「其中,报告上明确写明,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弹丸,爆发出『60焦耳』的动能!」

「虽动能较小,可...依照相关法律规定。」

「只要爆发出超过1.8焦耳的动能,即可按其余信息判定凶器归属。」

换句话说。

60焦耳的能量,虽然难以致人死亡,但这跟判定是否为枪无关。

所以。

有关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的鉴定...理论上最多只能当一个减刑辩诉。

可以在什么领域减刑?

依旧是《刑法》16条,『意外事故』。

即:动能较小,在可预料到,但极小概率才会导致人员死亡的『意外致人死亡罪』!

这也确实。

只不过.......

「原告人,请不要擅自打断我方发言,若有下次,我方有权向审判台对你方申请逐出庭审处置!」

徐德先是威胁对方一言,不等对方开口辩驳,便又道:

「况且。」

「我方,什么时候说是依照动能判定,作案凶器是否为枪的?」

「更别提凶器本身就不具备所谓的动能。」

说着。

他没有犹豫,在书记员将两份材料递交上去后,又从林月那,抽出一份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的鉴定。

「诸位,这是一份有关凶器结构鉴定的报告。」

「其中,鉴定中,明确说明凶器不存在任何『击发设备』。」

审判台上。

翻开材料,审判长赵忠看向材料,立马就按照记忆,找到了上面那有关分析器械结构的回执。

这么一看。

审判长赵忠有些迟疑住。

回执报告上,只描述了这玩意存在什么设备,没有以枪的角度说不存在什么。

因此,他们一开始还没注意到,但经过徐德这么一赤裸裸的提醒。

眼下再看......

回执报告上...还真没一个存在『扳机设备』的字眼!

「异议!」

公诉席中。

此刻。

检察官梁秉信,好似是被什么欺骗了一样,他脸色微红,表情却十分严肃,此时屏息凝神,将心沉到了谷底,沉声说道:

「审判长。」

「依据《东国人民枪枝管理法》第46条规定。」

「有关枪械鉴定中,没有任何一条说明,一个器具是以是否存在『击发设备』进行裁定是否为枪的!」

还是那句话。

民间手艺人多。

你设置的鉴定标准越是繁杂,越是细节,那么,手艺人就越是高兴。

电击击发设备这种玩意,哪怕是2003年都有。

你写具备击发设备才算枪,而电击击发也算?

气枪了解一下!

所以,为了保守起见,便直接从『类型』上一刀切,包含的东西就那三样。

不过。

徐德听到这话,却是一脸不耐的开口道:

「公诉方,请你方注意庭审纪律!」

众所周知,徐德向来遵纪守法。

这怎么一个个的偏要在自己说话的时候打断?

哪怕是检察官也不能这么干!

「如若公诉方再扰乱秩序,那我方......」徐德顿了顿,刚想说将其逐出法庭,但意识到对方身份后,便说不出了。

为什么?

因为法庭没有驱逐公诉方这一说法。

是的。

法官最多可以让证人、律师、当事人回避,却不能让公诉人回避。

徐德想了想,索性收敛语气,语气十分大方的开口道:

「那我方,将会对你方表达强烈的不满!」

表达出来有没有用你别管。

反正说肯定是得说的!

不过此时。

公诉席却是没闲心理会徐德的意见了。

检察官梁秉信,此时呼吸稍稍急促,大脑中快速思索,转瞬间,便想到当初所依据的法例,当即无视对方的抗议,沉声道:

「审判长,有关枪械的判定,依据《枪管法》第46条,原文明确规定。」

「其中,内核认定标准有三点。」

「致伤力、动力、管状物!」

「其中,动力既没规定是否具备稳定发射条件,也没规定必须存在击发设备。」

「而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这份回执鉴定中,也明确规定具备『发射设备』,也就是『管状器具』,即枪械所具备的枪管。」

这两点就是内核观点。

其中,有关上述动力...这玩意包含万象,可以说只要能制造出动力都算。

直接一举掐灭了一些可以走漏洞的违法想法,将气压、火药、机械动力、电都算了上去。

如果你设计出一把枪。

哪怕这把枪是核动力,不属于立法时所存在的所有动力来源,但只要具备动力,那么,这核动力也算。

当然,如果你能造出来,也许《枪管法》这法律就对你失效了。

此外。

至于致伤力......

「根据鉴定,凶器所爆发出的动力,明显已经超出标准的『≥1.8\/平方厘米』的判定!」

公诉席。

检察官梁秉信微微吸了口气,让自己的情绪缓解下来。

待到思绪冷静多了,梁秉信这才缓缓开口道:

「除此外,案件受害者魏田已经死亡。」

「致伤力也达成。」

「综上所述,就本案,涉案凶器与凶杀方式,均符合枪管法中鉴定标准。」

「也就是说,此凶器...本质就是一柄枪!」

一个凶器,有枪管,能杀人,有动力,这基本就是枪了。

这很符合司法从业人员的常识。

但问题来了。

「异议!」

「审判长,被告方有异议要表述。」

「有关公诉席所说,我方认为并无纰漏,但,枪管法中,还明确规定了一条『管状器具发射』!」

被告席。

徐德此时站起身来,他只是淡淡开口说了一句,旋即缓缓顿了顿。

紧接着。

就看到徐德一只手比了个『ok』的手势,食指和拇指比了个『o』,另一只手则是攥住只伸出一根食指。

旋即。

徐德挑了挑眉,他试探着将食指往『ok』里塞入,而同时间。

他的声音也随之而来。

「公诉人,请问。」

「导致魏田死亡的『钢珠』...它是从『管状器具』里发射出去的吗?」

话落。

公诉席,检察官梁秉信刚想说话,但紧接着,整个人愣住。

他嘴唇微微蠕动,面色逐渐从黄转为红,像是熟透的烧鸭。

徐德再次挑了挑眉,眉宇间可谓龙飞凤舞,他盯着这黄石黄检察官的好友,又试探着询问。

「是吗?」

「公诉方,请你方正面回答一下我方问题。」

「请问...导致魏田死亡的弹珠,是否是倚靠管状器具,从枪管中发射出去的!?」

「请你方作答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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