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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4章 休庭!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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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时候,人无语到极致,是会笑出来的。

当然,赵忠一直都不信这个,他是个严肃的正经人,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,都是一丝不苟,向来不会展露出轻佻的做派。

但现在。

在这个『枪击;案』,海城近几年最大的刑事案件,且还是在央媒与海城地方媒体的眼下......

赵忠露出了个笑容,看着徐德,皮笑肉不笑着。

审判区中。

被告席的徐德见审判长都笑了,当即脸上也流露出个笑容回应。

两人彼此间对视着、笑着。

只不过......

律师林月稍稍低头,伸手扯了扯徐德的衣袖,示意对方低下头去。

徐德感受到手边骚动,当即小声道:

「你扯我做什么?」

林月也小声回应,「别笑了别笑了,再笑你就要倒霉了!」

徐德回应,「怎么可能倒霉,你看审判长都笑了,笑成这样,肯定是对被告方的辩诉很满意。这要不满意,怎么可能给我好脸!?」

说着。

他冲着赵忠,再次露出个淡然的笑容。

审判台:......

审判员周法官此时有些欲言又止,看着徐德眼角抽搐,内心惊叹。

『好胆,一直在挑衅审判台!』

随即,他又稍稍看了眼赵忠,却见对方此时似笑非笑,只是看着手里照片,也不知在想些什么。

一时之间,审判台此时竟没传来任何声音。

不过......

他们安静。

却不代表原告那边也能安静!

「审判长,异议!异议!被告这是在强词夺理!」

「案件凶器究竟是什么,本就无需争议,在一审还未开庭之际,被告人就亲口给其定性!」

原告方。

律师王燕此时有些焦急,她眼神中还残留着刚才对徐德展露出的惊骇。

假肢......

不是,这两个字到底是怎么从对方律师嘴里吐出来?

他又怎么敢如此一本正经的说出来的!

王燕这辈子都没想过,一起枪击案,竟然能有人面色正经的看着被枪杀的死者,说这是用假肢自杀的......

这人,真的没有任何道德心吗!?

想到这。

王燕急忙将手里一份文档擡起,她急不可耐道:

「审判长,这是被告人曾亲口描述的口供。」

「口供上,被告人李杰声称,致使案件死者魏田死亡的凶器,是其在1995年,也就是《禁枪令》未颁发之前,私人焊接的土枪!」

话落。

众人的视线聚焦在对方手里的东西上。

这是警方审讯得来的口供,上面记录很清晰,若是放在其余案中,压根不存在驳回的可能性。

除此外。

「还有这!」

王燕瞥了眼公诉席,见对方没什么意见,内心微微一沉,稳住心神。

思索间,又掏出另一份文档。

「这是2003年5月1日案发后,海城警察与市级人民检察院,在被告人老家『老屋村』,针对其邻居与朋友进行走访所取得的『证言』!」

「证言中,多方人员针对凶器进行了指证。」

「有人曾吃过被告人用枪械所打的猎物,也有人借过这柄『土枪』。」

「在社会因素中,此凶器毫无争议地是法律标准上的『枪械』!」

禁枪令之前,枪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。

李杰和村里其余可以持枪的人,时不时就外出打点鸟。

所以当初稍微走访调查一番,所谓的『指证』自然就数不胜数。

但问题来了......

「原告方,此言差矣!」

「从社会因素中,给一件物品如何定义,是要从两方面去看!」

不等审判台开口示意。

被告席。

徐德此时再次流露出耐心解释的表情,睁大眼睛,语气柔和,好似是在为对方解惑。

他道:

「一,是对象在固定时间内存在的物理条件!」

「你方所说,凶器在1995年之前,是符合法律《枪枝管理法》中,对『枪械』的定义标准。」

「但正如你方所言,凶器只在1995年之前,其物理条件符合『枪械』标准,而不是现在依旧符合!」

「请问,现在的凶器,其物理条件是否还符合枪械定义标准?」

徐德满脸诚恳,眼睛睁的很大。

他的语气中很是认真,只是听得王燕内心愈发窝火。

是的,这股窝火很莫名其妙,王燕也不是个容易被挑动情绪的,可...见到徐德这副模样,她就是忍不住想骂娘。

王燕脸上露出怒容就要开口:

「被告律师,我想您应当知道,一柄锈迹斑斑的老枪,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吧?」

「这点不需要我方开口提醒才对!」

枪的认定是很繁杂的。

所以,司法并非一成不变的按照《枪管法》的标准对枪进行认定,否则会出大乱子。

就比如王燕口中所说的特殊情况。

假设,现在你是物证鉴定中心的『枪弹痕迹科』的检测员。

你手里有一把从七十年代传承下来的长枪,此时,枪械内部生锈堵塞,枪管被堵死,不具备发射能力。

那么,你是否会对这柄枪认定为『枪械』?

不算?但它几十年前就是枪,且一直没改造过,稍加除锈就能杀人!

算?但此时它的客观条件就是不符合测评标准!

其次。

重新进行思考。

按照《枪管法》中,原文明确规定:三条判定枪械的『结构、动能、致伤力』因素,需要同时满足才算枪。

但是!

但是啊。

如果,你将一柄土枪全部拆卸成零件,放在包里分批准备上飞机。

每个零件都不算枪也不是违规零件,但组合在一起就算枪,此时,安检看到你包里有一堆枪械零件。

那么。

这堆零件是否算『枪』?

算?可这只是零件!只有组装好才算枪!

不算?三分钟内就能组装成一柄枪打爆机长脑袋!

如果判定为算。

那么,你觉得你家里存在的所有零件,是否能拚凑出一把土枪?比如电视机、铁床架等拆出的零件。

很明显,很多家庭的零件能搓出来!

不说别的,一把钉枪稍微改改就扣了。

那么,难道警察可以将零件搜出来拚凑,随后判你一个持枪罪?

至于徐德的回应......

「王律师,我知道。」

「但是!」

「请问,一块铁被锻造成枪,随即又将枪进行熔炼,变成钉子和锤子。」

只见徐德眉头一挑,再次开口反驳。

「那么,这原本被定义过『枪』的材料,锻造成钉子锤子,难不成也要给买走钉子锤子的人判一个『非法持枪罪』!?」

「凶器的定义,是随着客观条件存留时间而具备阶段性,条件更改,定义也跟着更改的!」

「95年,我方委托人将这份材料锻造成枪。」

「但95年后,客观条件分明已经更改,已经变成一具无需质疑的『假肢』!」

王燕恼羞,内心急不可耐,双手顿时拍在桌上,牙齿一咬,站起身道:

「你这分明是偷换概念,你......」

她话还没说完。

「王律师,请住口!」

徐德伸出手,好似交警指挥车辆刹车一样,瞬间令王燕如鲠在喉。

「我知道您很急,但您先别急,因为我方话还没说完,等我方说完您再急也不为过。」

「上述是我方所言的,社会因素给予物品进行认定的因素『一』。」

「而接下来,便是『二』」。

说着。

他的手指伸出第二根。

「二。」

「物品的具体用处!」

「一个东西属什么性质,要看被用来做什么,再根据用处来进行反向定义是否符合枪。」

「比如用来炒菜的,那就是厨具,属于厨具中的铁锅,而用来杀人的,就是枪。」

「就本案凶器,自1995年至眼下2003年9月9日.......」

「一直被我方委托人安装在自己腿上进行使用!」

「我想问问原告。」

「请问。」

「这器具,在这八年内,是否是以承担『假肢』作用的形式进行存在!?」

话落。

徐德便不再开口,只是睁着眼看原告,眼神中流露出些许期待。

原告方。

律师王燕瞬间语塞,嘴唇蠕动半晌,看着徐德脸色涨红,但半晌愣是说不出一句话来。

社会因素中,制造的东西用来做什么很重要。

就比如刀。

菜刀用来杀人很简单,但你能见到个拿刀的,就说人家是要准备杀人吗?

不能的,这是客观存在的因素,哪怕说破天,这八年里,李杰也从未拿这玩意以枪的形式杀人。

但问题也来了。

「异议。」

骤然间。

公诉席那边,三个检察官不知交流了什么,此时擡起头来。

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,看着徐德脸色郑重道:

「被告方,你方所说,一个东西该如何定性要看它被用于什么,这点我方很认同。」

「但同样的,客观机械结构也需要考虑!」

说话期间。

检察官郑通手里举起一份材料。

「审判长。」

「这是海城警方,在死者魏田体内找到的『钢珠』。」

「这钢珠爆发出了60焦耳的能量,导致魏田死亡,当然,我的重点不在这,而是.......」

郑通微微一顿。

旋即,他那张有些粗糙,极具压迫的五官微微一沉,沉声道:

「为什么。」

「一具被告口中所谓的『假肢』,会存在所谓的钢珠!?」

这话落下。

第一法庭算是稍稍回过神来,众人有些恍惚。

是啊。

如果这是假肢,那钢珠为什么会出现?弹簧又是怎么作用!?

毕竟。

你将可以爆炸的手榴弹焊接到刀刃上,难道这能爆炸的手榴弹就算刀柄,而不算炸弹!?

若是这样.......

那北方曾出现过一起案件,案件是一个村里的男人找来几百枚可爆炸的炮弹,临离开村子前,为了回馈村子,于是将这数百枚炮弹铺在村里道路上,足足铺了一路。

难道。

这炮弹一直被以『地板砖』的用处对待,难不成这真就是地板砖了!?

「审判长。」

「公诉方认为,社会因素固然重要。」

「但,『社会因素』也要与『客观机械条件』比对分析才对,不得单看其中任意一条!」

检察官郑通说完,他整个人深深吸了口气。

该说不说的。

被告的辩点属实是角度刁钻且惊奇,猝不及防下...哪怕是他,也难以对付。

审判台上。

「被告方。」

审判长赵忠觉得公诉说的在理,稍稍思索后,便看向被告席。

「上述公诉方所言,你方是否要进行解释?」

徐德毫不犹豫,「我方有话要说!」

「请说。」审判台回应。

徐德微微平复情绪,他站在原位上,真情实意地看着周围,视线微微一扫,缓缓开口道:

「首先,在场诸位,请问一枚钢珠算得了什么?」

「它不是子弹,也不是具有杀伤性的箭矢,只是一枚圆滑、由钢铁铸就的珠子。」

「如果仅仅只是一枚钢珠出现在『假肢』中,便会让影响假肢本身.......」

说着。

徐德微微一顿,旋即眉头睁大,反问一句。

「那么。」

「我想请问,法律,是否要先给这枚『珠子』进行定性?」

给珠子定性?

这...这怎么可能。

公诉席,检察官郑通刹那间迟疑住,旋即开始细细思索。

正如先前所思考。

一个手榴弹焊接在刀柄上,它并不会因此成为刀柄,依旧是炸弹,因为手榴弹本身是被定义过的。

那么钢珠呢?

钢珠没被法律定义为危险品。

所以,凭什么,一枚普通钢珠出现在假肢里,就要将假肢定义为枪?凭什么这么认为?有法律依据吗!?

没有,所以钢珠出现在假肢里完全合法合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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