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二十三章 搞事(续)(2/2)
而《大明律》是....是多少条来着?
杨济揉了揉太阳穴,看着案上的数据发愣。
大明的记忆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,但是,许多细节已经模糊了。
毕竟,他来到这个时代已经....已经许多年了,而最近这二十年,时局变化得很快,以至于让他有「做了梦,又在梦里做了梦「的感觉。
火轮船、火车、电报、蒸汽机,看着这些「怪物」,杨济有时候真觉得不可思议。
现在看着这《明德律》草案,他觉得更加不可思议:天子是精力旺盛过了头,居然想挑战整个社会的伦理纲常?
这样搞事,就不怕搞出大事来?
杨济不是傻瓜,在天子手下做事多年,对这位的「德性」很清楚,他知道对方就是喜欢搞事,把水搅浑,然后浑水摸鱼。
然而这次,要是一不留神,摸到的怕不是一条毒蛇。
被毒蛇往手上咬一口,虽然不至于毒发身亡,却很可能免不了壮士断腕。
这不是杨济乱想,因为他在《明德律》草案中看到了端倪:天子在《民律》里「动了手脚」,某些条款「动机不良」。
乍一看上去,《民律》和之前的《户婚》内容差不多,只是细化了许多条款,但是,杨济看出来天子在《民律》中埋下了奇怪的种子。
这个种子,种在「流动人口管理条例」中,涉及婚姻、庶出子女对于家产分割的权益等,触碰嫡庶有别、别籍异财等敏感问题。
譬如,随着经济发展,交通运输越来越便利,大量商贾在外地养外室,并与其生下子女,并置办家产。
外室,是比妾还要贱的贱妾,妾尚且有名,外室是见不得光的,外室所出子,比妾出子、婢出子地位还低,甚至连族籍都不得入。
但是,商贾养外室的情况确实越来越普遍。
当商贾去世,正室得知外室及庶出子女的存在,又知道「狐狸精」占了夫君置办的宅院,于是带人上门问罪,由此产生的财产诉讼,让各地地方官十分头痛。
于是,《明德律》分篇《民律》内,拟定有条款:商贾在当地官府登记纳妾,登记相应家产(田地、宅院等),那么一旦商贾去世,官府保护已登记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权益。
其已在当地官府登记家产,归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所有,视同男方的「财产赠与」。
前提是登记时记的是小妾或子女名讳,若同时登记了男方和女方的名讳,那么,男方正室有权利主张一半财产分割。
虽然这只是针对「流动人口」的管理条例,但杨济觉得明眼人应该能看出如此条款是「醉翁之意不在酒」,已经挑战了正室对于外室(侧室)、庶出子女的绝对权威地位。
可想而知,当《明德律》草案开始「收集意见」、进行公开辩论时,各方围绕一些「动机不良」条款的博弈会有多激烈。
为了堵上礼乐崩坏的「口子」,卫道士们必然竭尽全力。
杨济觉得,与之相比,之前持续了近半年、围绕商贾权益的议案辩论,更像是某种意义上的热身,「小意思」而已。
想到这里,他觉得有些头痛,天子精力极其旺盛,主意又多,真不知往后,还会搞出什么事来。
面对如此喜欢搞事的天子,某些时候,杨济心里会冒出自己都觉得荒唐的想法:『你能不能偶尔沉湎酒色,把这旺盛精力消耗掉啊....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