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1.第271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,明白吗(2/2)
那么,周立作为间接性的对抗执法,以及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。
肯定是需要进行重判的。
可是如果属于不法侵害行为,那么周立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防卫行为。
这一点是双方阐述的关键问题!
紧接着,林友平开口:「针对于公诉方和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,合议庭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关性的听取。」
「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询问。」
「被告方委托律师,你方陈述的,认为在本案案发的过程中,属于不法侵害,有没有什么依据,或者是法律解释这一点,你能够进行陈述清楚吗?」
「可以的,审判长。」
苏白翻看了一眼准备的诉讼材料,继续开口:「依照城管执法管理权——」
「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,相关人员可以对于商贩进行殴打,推搡等行为。」
「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,何平等人作为相关的管理人员,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引导和指示。」
「而是依照个人的性情去选择性执法。」
「这已经不属于执法的范围之内了。」
「因为在执法管理权限和执法范围之内,都不存在相关的规定——可以殴打他人,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等种种情况。」
「基于以上。」
「也就是说,法律没有赋予何平等人这种权利。」
「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,那么他们殴打他人,为什么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?」
「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,是不是就等于说法律赋予他们权利?或者是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赋予权利,属于不受法律管辖的人员?」
「执法要有温度,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范围内,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范围,那么就属于不法侵害。」
「审判长,这是我方的回答。」
在苏白陈述完毕后,审判长席位上,审判长林友平微微点了点头,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。
开始询问公诉人是如何认定,何平等人的行为,是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。
蔡万强进行的陈述也非常的简单,在整理完材料之后缓缓开口:
「我方认为,何平等人的行为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,主要在于——」
「在一开始的时候,何平等人对于周立的摊位有着管辖的权利。」
「在本次案件中,何平等人是针对于周立的摊位,进行管辖和处理的过程中而引发的案发事件。」
「基于这一点儿…」
「可以看作是,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。」
违规行为…?
听到公诉人的陈述,苏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。
他先前遇到过一个特殊的案件,强迫妇女案。
原本执法人员是在进行抓捕的过程中,遇到了一名还没有穿戴整齐的犯罪人员。
执法人员见到犯罪人员,年轻漂亮,起了色心。
于是进行了犯罪行为。
和这个案子差不多,同样是在执法过程中。
同样是进行了违规行为。
那么,这个执法人员起了色心,强迫了妇女的意愿,发生了关系。
是属于违规行为,还是犯罪行为?
显然!
肯定是属于犯罪行为!
公诉人从执法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陈述,这妥妥的属于耍无赖。
苏白忍不住开口:「那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。」
「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什么必要的联系吗?」
「违规行为单单指的是什么?」
「在刚才的陈述中,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晰了。」
「双方之间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,随后产生了推搡和斗殴的行为。」
「这种推搡行为并不是违规行为。」
「他是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的。」
「我只想请问公诉人一个问题。」
「有没有哪一条法律,清晰的写着,执法人员可以对一名无犯罪人员的正常公民,进行推搡殴打?」
「没有吧?!」
「所以这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,就是犯罪行为!」
「因为执法权并不代表着豁免犯罪的权利!」
审判台席位上。
蔡万强本来还想说些什么,可是却被林友平一法槌子敲回去了。
「公诉人暂时不要进行发言了。」
「我在这里询问一下公诉人。」
林友平把眼前的诉讼材料翻了一页。
继续开口:「公诉人能不能回答一下,检方认定何平在这个案子发生的过程中,是什么身份?」
「是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认定,还是以斗殴的身份来认定?」
蔡万强在听到审判长的这个问题后。
愣了一下。
审判长,你可是司法人员啊,是法院人员。
检方和法院之间,有着必然的联系。
这个问题,不是妥妥的在为难我吗?
这个我怎么回答!
面对审判长的询问,蔡万强揉了揉眉心,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这个问题。
因为…
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,刚才阐述答辩的判定!
晚上或者凌晨,会发一张日常番外~
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