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69章 1.158 数罪并罚(2/2)
「将陈王宠与淮泗诸王,往来书信,悉呈甄都。」曹孟德已有定计:「命侍御史,上疏劾奏。淮泗诸王,阴结盟约,有违『左官附益阿党之法』。」
「喏。」程昱领命。
所谓「左官附益阿党之法」,乃是「左官律」、「附益法」、「阿党法」等,一系列限制诸侯王权之律令总称。
《汉书·高五王传·燕灵王刘建传》曰:「自吴楚诛后,稍夺诸侯权,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。」
其一。「仕于诸侯为左官」。注曰:「人道右上,今舍天子而仕诸侯,故谓之左官也。」今汉以「右」为尊,以「左」为卑。出仕朝廷,称右官,仕任诸侯,为左官。
前汉时,左右尊卑,泾渭分明。出仕诸侯,受诸多限制。譬如,不能居于京城,不能擢为朝官,诸侯犯法,需连坐论罪等。且不经中央派任,而私仕于诸侯,即为「左官罪」。《汉书·严助传》,记有外与诸侯私交,而被弃市之案例。
如此可知。蓟王当初,不过十里少年。万幸求得「便宜行事」之权。且凡有封赏,皆上表朝堂,请天子下诏。故有「表赐」,「另表」二字。
其二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曰:「设附益之法。」注曰:「封诸侯过限曰『附益』。或曰阿媚王侯,有重法也。」
乃指,朝臣交结诸侯,助其获不正当得利,或受诸侯王贿赂,皆为「(阿)附(受)益」,重者亦被弃市。
其三。「诸侯王有罪,傅、相不举奏,谓之阿党。」
所谓阿党,是指诸侯有罪,傅相不举报,则傅相有罪,重亦至弃市。
三罪之外,还有「出界罪」。
诸侯王,擅出国界,依法降为侯爵,或「耐为司寇(司寇,戍边御寇二年,劳役之一种)」,情节严重,可处死刑。
曹孟德,命曹党群起上疏,劾奏淮泗诸王,犯『左官附益阿党之法』。看似不分轻重,将三罪并列,欲数罪并罚。实则,玄机暗藏。
曹氏父子,欲大兴「阿党法」:诸侯王有罪,傅、相不举奏,则犯阿党之法。轻者免官,重至弃市。
料想,淮泗诸相,遂为王太师门徒。且自赴任,治国安民,颇有政绩。虽不至弃市。然阿党去官,在所难免。
循二党惯例。王党去官员,必由曹党补全。
如此,当可除徐州四相,暗通吕布之祸。
且曹孟德上层罪证,亦有取舍。涉及前朝传位旧事,一概不提。淮泗诸国往来,则事无巨细,大书特书。
其用意,不言自喻。
奈何铁证如山。尤其往来国书,皆有玺印,无从狡辩。书报甄都,朝野上下,一片哗然。
正如「推恩令」、「左官律」、「附益法」、「阿党法」、「出界罪」等。
削诸侯、抑豪强、夺相权。汉廷多措并举,乃为最大程度,限制宗室王权。行中央集权。
涉及汉室大位。便是少年天子,亦不敢掉以轻心。
恰逢朔望大朝,百官列席。
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,将侍御史上疏,当殿诵读。稍后,将淮泗诸王暗行不轨之罪证,公之于众。
可想而知。必引口诛笔伐,群起而攻。
义愤填膺,乃至声泪俱下,比比皆是。
见时机已到。董侯居高下问:「太师,以为如何?」
「回禀陛下。」王太师持芴奏对:「淮泗诸王,犯『左官附益阿党之法』。皆有实证,宜交有司论罪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