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1 春秋决狱(1/2)
郑玄入主蓟国太学坛,不啻一记晴天大霹雳。震动天下,影响深远。
先前,陈寔六子之中,元方季方,同为博士祭酒,余下四子各为太学博士。四少师转入王子馆后,便由陈纪等人共管太学坛。然无论从学识、声望等,诸多方面,尚无法与四少师比肩。今有大儒郑玄携门内千余弟子入学坛。
众人皆心悦诚服,亦长出一口浊气。
《郑学》随之风靡。
除百万言的《郑学》,郑玄更大的贡献,源自「引经注律」。即用「儒家思想去解释法律」。
礼法和道义,孰高孰低。上升到理论高度,称之为「春秋决狱」。
「春秋决狱」之称谓,最早见于《后汉书·应劭传》:「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政议,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,问其得失。于是作《春秋决狱》二百三十二事,动以经对,言之详矣。」
一言蔽之。春秋决狱,乃是针对「无法可依」,或「虽依法但有悖于道义伦常」的特殊案件,依据儒家经典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易》、《春秋》,尤其以「《春秋》大义」来决断的断案方式。
前有「缑玉免死」,今有「赵娥免罪」。皆源自「春秋决狱」。
内核有二:
其一,论心定罪。
董仲舒在其《春秋繁露·精华》中言道:「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,而原其志,志邪者不待成,首恶者罪特重,本直者其论轻。」《盐铁论·刑德》亦有:「故《春秋》之治狱,论心定罪。志善而违于法者免,志恶而合于法者诛。」
究其意,一是「本其事」,二是「原其志」。「事」,指犯罪事实;「志,意也,从心。」指行为人的犯罪缘由及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素。类后世「主观故意」。
其二,出礼入法。
「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礼则入刑,相为表里」。「春秋决狱」正式打开了以礼为法的「礼法时代」。后世「引礼入法」或「儒法结合」,正是「春秋决狱」首开先河。与之相对应,「引经注律」亦逐渐风行。自武帝「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」后,本不屑于诸子百家的儒家,对法家态度骤变。「法律之家亦为儒生」,更有「治律有家,子孙并世其业,聚徒讲授至数百人」之现象。
「引经注律」,今汉更是盛况空前。
「后人生意,各为章句。叔孙宣、郭令卿、马融、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,家数十万言。凡断罪所当用者,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,言数益繁,览者益难。天子于是下诏,但用郑氏章句,不得杂用余家。」
后历经魏晋及南北朝,作为古法代表之《唐律疏议》,集前朝立法之大成。「一准乎礼,而得古今之平」,标志「礼法时代」的降临。
时下的儒法结合,又被后世形象的称之为:「儒皮法骨」、「外儒内法」,不一而足。
「但用郑氏章句,不得杂用余家」,仅此一句,足见一斑。
郑玄的到来,让蓟国提前步入「礼法时代」。
且与后世只剩「儒以文乱法」不同。蓟国多豪杰,太学坛又是广开言论,杂糅百家之地。于是乎,郑玄入主太学坛后,吸纳了诸如「兵家」、「墨家」、「杂家」、「农家」、乃至「方技家」、「阴阳家」等。集百家之长,编撰了《郑氏章句》及《蓟(国)法》。成为旷世经典。
此都是后话。
此时此刻。一心只想着平定半岛的蓟王,根本无从知晓。郑玄出仕蓟国,有多重要。
根本无法估量。
汉末多大儒。且多隐居不仕。究其原因,正如郭林宗所言:「吾夜观乾象,昼察人事,天之所废,不可支也。」
换言之,汉朝国祚不继,非人力所能及。于是,名士大儒,宁与汉同亡,亦不肯屈身从贼。另谋出路。
前有郭林宗,后有郑康成。诸如管宁之流,更不在少数。
一言蔽之,人心向汉。
正因如此,当出身汉室宗亲的蓟王刘备,遣人征辟。郑玄欣然出仕。芥蒂全无。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