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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9章精神病鉴定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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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有,我们经常在一起学习,我就喜欢上了她。」

「你真的喜欢她吗?」

「喜欢。」

「喜欢她,为什么要杀她?」

袁伟听了这话后,一时陷入了沉默。

「因为当时我想自杀,所以就想着让她跟我一块去死。」袁伟说。

「你想自杀那是你的事情,但王妍并没有轻生的念头,你为什么要杀她呢?」

「我当时情绪很不好,我没想到她会拒绝我,我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。」

「高中三年是学习最紧张的三年,王妍只是跟你讲,等考上大学再说,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,你为什么非要杀死她呢?」

「她说考上大学以后再说就是在拒绝我,我当时很伤心,就产生杀死她的想法了。」

「如果你爱一个人,就应当让她好好地活着,而不是把她给带到坟墓,你这不是爱,而是一种极端的自私,你从产生想法要杀她,并且付诸实施用了多长时间?」

「我考虑了一天左右,接着就去买工具了。」

「你在杀被害人之前,有没有去过被害人的寝室查看一下?」

「没有,但我知道一楼有防护栏,从外面是进不去的。」

「所以你去买钳子和锯条是不是?」

「是的。」

「你想过入室杀人的后果吗?」

「没有,我当时就想杀死她然后再自杀。」

「被害人的寝室内不仅仅有被害人,而且还有其他女生在休息,你知道你这样做对她们是什么影响吗?」

「我不知道。」袁伟低下了头。

「她们马上面临高考,此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,对她们来说,是影响一辈子的事情,也就是说,你不但改变了被害人的命运,也改变了与她同寝室的其他女生的命运,你明白吗?」

袁伟沉默了。

「审判长,我的问话完了。」

孟浪结束了问话。

法官见了,便让公诉人开始举证。

公诉人向法庭先提交了物证,包括血衣,刀具、钳子、锯条等证据。

对于这几份物证,辩护人和孟浪都没有什么意见。

接着公诉人又提交了法医鉴定报告,证明被害人是被人刺破颈部大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
然后公诉人又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,把现场情况展示了一下,孟浪质证了一下道:「被告人是入室杀人,而且进入的还是集体宿舍,性质非常恶劣。」

辩护人听了却是反驳道:「入室杀人并不是一个罪名,跟入室抢劫不一样,并不能反映其恶劣程度。」

孟浪道:「国家对住处是严格保护的,入室作案反映了一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,比入室抢劫还恶劣。」

接着,公诉人提交了证人证言,有学生就证明说,袁伟这个人性格有点古怪,看人的眼神都有点不对,跟好多同学都合不来,有时会闹矛盾。

辩护人便说:「被告人的精神存在一定问题,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作精神上的鉴定。」

公诉人听了,便反驳说:「从刚才的讯问情况来看,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地认知,并且在事先作了周密策划,虽然他曾经有过自残的行为和轻生的念头,但是并不能说明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任何问题,无须进行精神鉴定。」

公诉人就把辩护人给驳了回去。

公诉人又继续举证,几个与被害人一个寝室里的女生也作了证言,证明案发当晚,袁伟潜入到她们的宿舍后,对被害人王妍进行加害的事实。

同时有一位同寝室的同学证明被害人曾经跟她讲过,袁伟说喜欢她,她给拒绝了,而她不喜欢袁伟,后来袁伟还把自己的手给割破了。

对于证人的证言,辩护人没有异议,只是再次提出,袁伟的精神情况存在问题,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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