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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五八章 新法试行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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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以,黄小刚很快便以高密监军府的名义,向目前已经确定为新朝首都直辖区的华东四郡(东莱、北海、高密、琅琊)、华北三郡(济北、临淄、东郡)和华南三郡(东海、薛郡、泗水)下发「土地确权停止令」、「试行工商税法令」和「试行公田法令」,命令各地自天凤三年的十月三十日止停止进行土地确权,自十一月一日起,所有未确权的土地将全部收为国有。

而也自十一月一日起,首都直辖区内开始正式试行「工商税法」和「公田法」,首轮试行期间为五年,五年期满后再行商定更改或增继可能。

并且也下达征召令,命各地派遣得力干吏来高密进修研习新法,并且让各地抽掉积年的老捕快来高密筹建税务稽查部队,为将来筹建正式的国家税务稽查局做准备。

说到这里,自然是要多说一句,得给大伙好好说说这个税务稽查部队的用处。

前文说过,黄小刚和黄娜舅侄俩搞出的「公田法」和「工商税法」的一个内核要点,就是把「直接税」变成了「间接税」。

所谓的「直接税」,就对税务承担人直接征税,拿隋末的「租庸调」来说,便是直接规定,凡是均田人户,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,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。

然后「租庸调」三字里的租即田租,每年要纳粟二石;庸则是力役,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,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(582年)试行,原是役期一个月,三年(583年)减为二十日,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;调是户调,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。

除「租庸调」外,隋朝的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,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「租调」税收制度。

而天凤朝的「公田法」,等于是废除了「租庸调」,直接就免除了公田承租人的一切税赋,既不要他上交粮食,也不要他服什么劳役,更不会按照男丁数目来收人头税,只要承租人服从安排,按照国家的要求去劳作,所获得一切产出都不用交税。

不过,重点是农户的收获虽然不用交税,但如果农户需要把剩余的农产品进行商业交换时,对于进行采购、运输、囤积、加工和贸易的商户却是要征收各种的商业税,而这商业税也就是所谓的「间接税」了。

而众所周知,没点脑筋的人肯定做不了生意,智商不够高的人当不了大老板,因此就需要一支专门的税务稽查部队,作为一把悬在商人们头顶之上的达摩剑。

反正,在这个既是皇权可以肆意横行,而肉刑也可以无所不用其极的年代,对于逃税者的惩罚,也可以无所顾忌的往死里去整。

天凤朝的工商税法里,对于偷税漏税的处罚,目前暂定的也就是四个档次:一、情节轻微,罚款并拘役,没收非法所得;二、情节严重,拘役并流放,没收非法所得;三、情节特别严重,拘役并全族流放,抄家并没收非法所得;四、特别重大,三族全部流放,抄家并没收非法所得。

简单点说,情节轻微就罚款坐牢,情节严重就抄家流放,不怕你逃税成功千百次,只要抓到一次就叫你直达地狱。

此外,创建税务稽查部队以后,也可以为将来筹建海关缉私部队打好基础,未来只要税务稽查和海关缉私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,「公田法」和「工商税法」的实施就能够得到坚定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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