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41章 公诉:什么叫我要打两方人!?(1/2)
法庭,这是一个身份十分重要的地方。
控方与辩方,一般只具备其身份所拥有的权限,如,被告方无法指控原告方罪名,又或是公诉人不能替当事人进行辩诉。
但问题来了。
民诉代理人算哪方人?
这就要看其身份定位了,在民事法庭中,这是原告,与公诉」重合,都是指控方。
所以,无论是从常理,还是从法律上,民诉代理人与公诉方都能称得上是所谓的队友」。
但现在,检察官郑通想问一句。
「你说什么!?」
公诉席。
检察官郑通瞳孔一缩,整个人瞬间忍不住开口反驳,声音回荡在第一法庭内,听起来有些尖锐。
认为毒驾」的构成因素并不合理?
这到底是哪边的!?
「民诉代理方,你方所说是否能确定?在回答之前,我想请你方先端正自己位置!」
检察官梁秉信也是内心一急,急声开口提醒。
「你方是民诉代理方!!!」
此话落下。
第一法庭现场,其余人也是回过神来,纷纷交头接耳,面露诧异。
几个法官也是愣了又愣,不知道这究竟在搞什么鬼。
对方是民诉代理方,其对应的职责与权限,便是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。
换句话说,追究责任,索取更多的金钱,这就是徐德的目标!
而从法律上,一般越是性质恶劣的,当事人进行的赔偿才会越多,所以,如果仅仅以「交通肇事罪」来追责...徐德大概率追不了多少赔偿。
可如果是「毒驾」!是「危害公共安全」,那能索赔的可就多了!!!
可眼下...什么叫,你认为不是毒驾?
这是辩护律师该说的才对!总不能是枪击·案」打辩护打上头,回味至今下意识的
反应吧!
「公诉人,我方很确定!」
「本案犯罪嫌疑人,即案件被告人赵瑞」,在9月24号下午驾驶车辆案发期间,不存在「酒驾」「毒驾」等危险因素。」
被告人席位上。
徐德站在桌前,他面色淡然地缓缓开口,声音很是平淡。
「我方认为,被告方所言与案情吻合。」
「首先,公诉人进行指控与表述中,有关犯罪嫌疑人毒驾」因素,是以佐证」进行指控,并无其余能直接抹平怀疑,认定事实的证据!」
「而依据《刑诉法》第55条,此条法律明确提出:【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!】」
「而有关「证据确实充分」的解读,需要具备三要件。」
说着。
徐德微微顿了顿。
他脸上露出个微笑看了眼被告方。
旋即伸出手,在两个检察官那恨不得吃了自己的注视下,从公文包中抽出一份文档。
「所谓三要件即:有证据!进程合法、查证属实!排除合理怀疑!」
「这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核法条,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石!」
「就本案。」
「公诉方所进行的材料补充,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赵瑞」,在24号案发当天吸食毒品。
「其体内吗啡含量,虽达到阈值,却无法排除是因止咳露」所达成!」
吗啡,这是案件很关键,但检察官无可奈何的一点。
为什么?
毕竟,从常识来讲,人体就等于一个有容量上限的肚子,赵瑞服用了海洛因,随后产生0.5的吗啡含量,随后再服用止咳露,再产生0.5,总量为1。
这时候,难道警方不能通过赵瑞所服用的总止咳露瓶子,推算出,这些止咳露会在人体内产生总量为0.5的吗啡。
随后,用人体总量减掉止咳露产生的吗啡量,即1—0.5=0.5「。
人体还剩超出阈值,但来历不明的0.5含量的吗啡,难道这不能证明对方驾车期间处于毒驾?
且驾车前吸食过海洛因!?
实则..
不能。
为什么?
因为人体会代谢!
首先,吗啡的代谢速度并不慢,处于中等代谢速度,半衰期一般在2一3.5h之间,且是从吸食后开始算。
赵瑞驾车前,吸食完后,必然会存有数小时感受药效的时间。
随后再进行案发,到了家中之际,其体内的吗啡含量虽超出阈值,但实则不多。
于是。
此时再服用下止咳露,短期内生成大量吗啡!
最终,导致即便总吗啡含量—掉止咳露生成含量,剩余的吗啡..
完全可以以人体不同,同样一瓶药赵瑞会生成更多吗啡的理由涵盖!
所以。
「审判长,我方认为。」
「无法单单以吗啡」含量超标,来指控犯罪嫌疑人「赵瑞」在案发期间毒驾,进行危险驾驶。」
徐德突然间再次缓缓开口。
这次他的声音平稳,语气中带有认真,表情则是十分严肃。
这幅模样,如果不说他是民诉方,怕是会被认为是赵瑞的辩护律师!!!
只可惜......
被告席的律师蔡彭还没来得及开口说话。
公诉席便传来一道道怒喝声。
「异议!」
「审判长,异议!我方依据并非为「吗啡」含量,而是以「毛发」中的特异排泄物来指代!」
检察官郑通直接开口打断徐德的话。
此时。
他的脸色赤红,那双眸中燃着熊熊怒火,一双拳头紧攥,脖颈青筋暴起。
身侧。
检察官梁秉信也是气急,再次声明自己的立场与依据。
「根据物证中间传来的鉴定证明,完全可以证明被告人在21一24号之间服用..
」
两人打了一辈子官司,经手的案子数不胜数,疑案难案杂案大案数不胜数!
但..
他们是真没碰见道这种,原告人在法庭上,直接驳回他们公诉的指控!
疯了吧...这是收钱了吧..
也不是没这种情况,对方收买律师,律师丢掉当事人利益,直接在法庭上串供。
郑通和梁秉信很想骂人。
不过。
两人的反应速度也是极快,仅仅只是短短数秒之间,就已经意识到这场庭审..
他们要同时打两方人!
只不过..
「我方并未偏离内核!」
「公诉席,请问。」
「你方所说,被告人在案发前吸食毐品属实,但...依照《刑法》,对一个驾车人员状态认定的检测,是依据的什么?」
徐德没有犹豫,直接抛出一个问题。
此话落下,刹那间,两个检察官脸色瞬间难看下去。
依据是..
「当事人在被抓捕之际,体内的定量认定标准!」
「即:以查获当时血液(优先)/唾液的浓度作为判定依据,不以服药多久来认定;
服用时间只作为案情辅助证据,不能单独用来定毒驾。」
「其定量认定标准《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》中规定。」
「血液吗啡、6—单乙酰吗啡阈值:≥10ng/mL!」
「所以,是否要定性为毒驾」,最终依旧要以抓捕之际的检测来定。」
「也就是「吗啡含量」!!!」
徐德开口驳回对方的逻辑。
「更是我方先前所说。」
「现有案情,无法合理排除怀疑,不能剔除被告人赵瑞体内吗啡为止咳露」所生成!」
「依照《刑法》第55条,断案三要件,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,不为其定罪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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