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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5章 bug级理论!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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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是那句话。

《枪管法》明确规定,三条法例,缺失任何一条,都不能称之为枪。

那么,就本案而言,这起涉案凶器。

理论上......

「这好像还真不能称之为『法律意义』上的枪!」

钱昊无比震惊的开口。

话落的刹那,整个人只觉得大脑褶皱都被捋平了,无比的顺滑。

屋内的林月钱昊王超三人,便大眼瞪小眼的互相看着,半晌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
徐德...是对的。

这惊世骇俗的言论竟然真是对的!

有这么一个东西。

它能杀人,有枪管,有子弹,造型和枪一模一样。

他杀人的方式也和枪一样!

但,它还真就不是枪。

同样的,问题也来了。

如果这不是枪,那这是什么东西?

要知道,任何东西都是需要定义的,凶器更是需要给一个准确的称呼,那钳工、也就是被告人李杰,手搓出的玩意究竟是什么东西?

「是假肢!」

「他手搓出了一条假腿!!!」

徐德没有丝毫犹豫,立马抢下定义权,直接开口,将凶器进行了定义。

「一个东西是什么,需要看它被用来做什么。」

「这近十年来。」

「被告人李杰一直将它放在自己断掉的那条腿上充当假肢。」

「既然,它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枪,所以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,这就是.......」

徐德说到这,他微微吸了口气,认真且严肃的说道:

「这就是一条假肢!」

话落的刹那。

「啪!」

王超一手拍在额头上,眉头蹙起,眼神略带惊骇的看着徐德,眼神中思绪紊乱。

他问道:「假肢?」

徐德点头,「对,就是假肢!」

不是枪,用处又是代替腿,这可不就是假肢吗?

「我的天!」

王超只觉自己再次开了眼界了。

自从跟了这个人做律师,对方时不时就给自己来点司法的震撼。

他觉得很激动,很兴奋。

这才对啊。

这才是司法!

以往,学校里那些白头发老师教导的那都是什么东西?

听着就想睡觉!

但这不一样啊,听着就令人精神抖擞!

「但子弹终究还是杀死了人。」

林月迟疑了些许,在一旁提出自己的问题。

「如果依照假肢来算的话,假肢怎么会有子.......」

只是。

她话还没说完。

徐德便连忙摆手,否定了她这个思维。

「不不不,不不不。」

「什么叫子弹?」

徐德开口道,他指了指文档上,官方打印出的照片。

那是一个弹珠,上面还带血,和小拇指的指肚差不多大,这是警方解剖了死者大脑,从脑子里挖出的『弹药』。

「枪里发射出去的才叫子弹。」

「咱们这不是枪,这是假肢,那么,这就不叫子弹。」

「而是钢珠!」

「钢珠怎么能和子弹混淆呢?钢珠是钢珠,子弹是子弹,二者不可相提并论!」

徐德严肃的纠正对方思想。

他又画了个轴承,也就是里面有许多钢珠滚落的那种轴承。

画完后,扭头看向林月,严肃道:

「林女士,你觉得这里面的是子弹吗?」

林月哑然,摇摇头。

钢珠在轴承里面起到滑动的作用,是一种正常的工业零件,自然不是子弹。

「对咯。」

「所以,咱们也不算子弹,是一种制造假肢所用到的零件。」

徐德一本正经的开口,说出的话很具有可信性,令人难以质疑。

不过。

王超忽的迟疑道:「但...我没听说过假肢要用到钢珠的啊。」

确实,假肢不用钢珠。
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「笨啊你,你听到的那都是工业标准化的零件!」

徐德摇摇头,脸上满是不耐,他挥挥手道:

「工业标准化自然不用钢珠。」

「但这假肢是工业标准化的产物吗?」

「这是钳工李杰,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!」

「他是野路子,是乡下自己搞得我,他觉得要用钢珠,所以就用了,这难道很奇怪吗?」

工厂觉得不用钢珠,那是因为人家厉害,有脑子。

而李杰不厉害,没那些工程师厉害。

那么,用钢珠不恰恰就证明了,这是一个厉害且笨的人,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来的东西!?

民间手搓的玩意,里面加了什么猛料都是有可能的!

所以,制造假肢,里面存在钢珠很合理。

综上。

「杀人的凶器,不是『土枪』,而是『假肢』!」

「致死的弹丸,不是『子弹』,而是『零件』!」

徐德深吸一口气,将语气放慢,旋即,缓缓开口说道:

「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,那么,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。」

「而是一起乌龙!」

没有枪,就不算枪杀案,5月份,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,那么,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。

如果不是枪,杀人的也不是子弹,那该怎么给案子定性?

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?

不不不。

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。

首先。

李杰和死者魏田,双方是明确互殴的。

从监控里,能清楚地看到,魏田指挥司机,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,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。

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。

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,但他没动手,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,只限制不能动手。

所以。

李杰从行为上,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。

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...不,或者说,是假肢呢?

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,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,那么......

「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!」

「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,毕竟假肢怎么可能杀得了人呢?除非是出意外了。」

徐德缓缓开口。

是啊。

致死器具是假肢,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,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,这种行为不存在。

那么从行为上,就不具备『主观故意』。

没有主观故意,那凭什么要判故意杀人案!?

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!

没有罪,那你一审凭什么判死刑?

「但是,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...假肢了啊?」

钱昊忽的开口,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,此时再次询问道:

「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,那么,这理论上......」

「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『预料』。」

意外事故分两种,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,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。

从监控画面来看。

李杰是存在『开枪』意识的。
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「这不是枪。」

「这是假肢!」

「他拍打假肢的行为,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!」

徐德摇摇头,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。

在案发期间,对假肢造成伤害,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,而是魏田!

对方起初以为是枪,发现不是枪后便很嚣张的摔打,之后才轮到李杰拍打。

如果说,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『开枪』意识......

「那么。」

「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!」

「难道,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?不可能的。」

「何况,针对这类意外事故...别忘了,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。」

徐德缓缓开口,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。

而事实也如他所说。

官方的判定,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。

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,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,同理,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,就裁定你没预料到。

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。

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...很简单粗暴!

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!

「还原『假肢』的原本条件,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。」

「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、两次、三次、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,直到上百次!」

「你觉得,这里面,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!?」

徐德摇摇头,提出一个客观问题。

首先,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。

其次,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。

最后,从缝隙出去的钢珠,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,甚至是通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!

重重因素叠加下来。

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,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?

几十?几百?怕是几千次都不行!

所以。

「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,复刻出杀人情况,难道这能称之为『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』?」

徐德笑了笑,双手一摆,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。

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么个测试法。

很粗暴简单,却也很科学严谨。

「综上所述。」

「这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十六条,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』」

「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......」

说到这,他缓缓吐出一个,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后四个字。

也就是......

「不是犯罪!」

话音脱口而出。

在场众人精神一抖。

是的。

既不能预见,甚至不能控制,那么,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,如果是意外事件,那就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16条,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』。

就像。

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。

每一次摔手机,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,爆炸出现的可能,但是,你和你朋友玩游戏,打到情绪激动,将手机摔在地上。

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。

这种极小概率事件,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!?

不能。

很明显是意外事件。

16条中明确说出,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』。

不是犯罪,那你就没罪,没有罪......

那凭什么判刑!?

「综上所述。」

「就本案而言,我方当事人李杰,不存在任何一条违法行为,不构成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罪证!」

「一审所进行宣判的刑罚应当立马失效,作废处置!」

「死者魏田,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,导致假肢出现损害,进而引发不可预知事故,属不可抗力性,随即死亡。」

「期间与我方当事人李杰没有任何关系!」

「真要仔细辩论......他应该是自杀身死!」

徐德大脑活络起来,只是短时间内,脑子里就浮现出一条条想法。

这就好比刚才所说的摔手机。

魏田将李杰的『手机』抢走,随后不断在地上摔打,最终导致手机爆炸,炸死了自己。

从法律上来说,这跟李杰没关系。

属于是意外事故领域的自我杀害,杀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。

而他自杀所用的东西......

却是李杰的!

「期间,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是我方当事人李杰,他被『诬告、乌龙宣判、一审判决死刑险死亡』,且从5月被羁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。」

「他应当拿到司法给予的赔偿才对!」

徐德眼神一凝。

「并且,魏田自杀,也就是自我杀害所用的器械,是我方当事人李杰的私人财产『假肢。』」

「死者将假肢夺走,以损毁当事人私人财产的方式自我杀害,但却不顾我方当事人个人意愿。」

「这已经构成了《刑法》第263条『抢劫罪』,死者魏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!」

「虽然他死了,但死不是他逃避责任的理由!」

「考虑到我方当事人是残疾人,是社会受保护的特殊群体。」

「所以,死者家属应当出于人道主义,替自杀的魏田赔偿我方当事人,一条功能完整的假肢!」

就眼下而言。

这起案子他已经从头理到尾,说的也很透彻了。

说实话。

得在海城,省高级法院的二审中打无罪,很难很难很难。

但也只能打无罪!!!

是的。

虽然很难以置信,但事实就是这样,你让徐德去做减刑辩护,那抱歉,他真没办法给李杰从死刑减刑到无期又或是有期。

但如果打无罪的话...那就有的操作了!

骤然间。

身旁三人身心一震,感到极大的震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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