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41章 当庭拍桌质问!合议庭如何定义(2/2)
「我方补充的证据是,关于学校的问卷调查。」
「我走访过学校,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,何娟,李冰等人,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。」
「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,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。」
「多次欺负他人。」
「并且在夏明远被立案调查后,吴艳,何娟和李冰等人,向学校内的同学好友大肆宣扬。」
「是由于自己亲属的利害关系,让夏明远被立案调查。」
「通过这一点,再结合著本案中只有吴艳,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。」
「所以我方认为,在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,需要考虑到一审当中的利害关系,撤销一审判决结果。」
审判台席位上,望着苏白提交的证据,蒋峰面无表情:「关于这一份证据,合议庭已经了解。」
「受害人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诉?」
这一份证据从侧面上来讲肯定是不利于受害人的。
当然对此,王琴也开口对其进行了解释:
「首先,针对这一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,我方认为,法院方面不应当予以采纳。」
「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。」
「再有。」
「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。」
「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,归纳为其他行为。」
「在这一点上存在着「虚假成分」的炫耀。」
「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,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。」
苏白:「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。」
「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。」
「我方已经提出了,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。」
「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。」
「其中,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。」
「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?」
「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,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。」
「也就是说,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。」
关于这一点的辩诉,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。
苏白提出这一证据,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。
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。
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,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。
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,苏白的答辩,都远高于王琴。
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。
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。
只不过…
这一次的判定,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。
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。
苏白擡头看向审判台席位。
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:
「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。」
「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。」
「首先——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,暂时没有经过鉴定,所以不予采纳。」
「其次,对于受害人的口供,以及相关情况,法院方面认为,有一定的合理性。」
「原因如下:」
「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,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,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。」
「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,有身体接触,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。」
「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。」
「基于这一点。」
「又与受害人吴艳,何娟,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,将其叫到办公室内。」
「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,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。」
「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。」
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,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。
这么判是吧?
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,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?
不是…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?
刑事案件,说100遍:证据,直接证据,客观事实!
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,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!
这不恐怖吗?
苏白当庭直接反驳:「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?」
「在哪?!」
「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,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?!」
「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,哪一个规定,进行的判定?!」
面对苏白的质问,蒋峰微微皱眉,但还是开口回复:
「关于本次判定,是基于所适应情景。」
「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?!」
「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?」
「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?!」
「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!」
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,直接拍响了桌子。
这不欺负人吗?
到这种时候了,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。
为什么?
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。
适用情景,适用什么法律情景?
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,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?
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?!
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?!
…
(本章完)